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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居住证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3.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提交办法参照本条第(一)项第5点);

  5.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市区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

  7.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表: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凭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向就业单位领取《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三)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就业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审核(复审):

  1.属各区政府统筹建设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民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同)、住房(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同)、财产(其中车辆由公安交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财产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下同)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属市政府统筹建设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区有关部门在完成审核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相关资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市民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3、审核(复审)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五)公示:

  1.经审核,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张榜公布,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2.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申请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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