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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在本市区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本市区城镇居住证;

  2.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4.在本市区工作累计满3年并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了新劳动(聘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1年以上。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分配

  第十七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家庭或个人为申请单位。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以个人为申请单位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一定的资料,并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有关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家庭财产净值申报表;

  5.居住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不含同一户籍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借用住房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3.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市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提交办法参照本条第(一)项第5点);

  5.申请人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市区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

  7.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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