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制定、指标分配、任务督办、制度建设、房源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属本辖区政府任务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统计、城乡规划、城管、工商、税务、银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八条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求情况制定和公布,各区政府要根据下达的指标任务,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要做到科学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将公共租赁住房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政府统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在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七)发行企业专项债券;
(八)个人、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