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11]10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门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我市接收天然气门站前的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的地下管道。
(二)调压站(箱或柜)、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
(六)庭院管道、户外立管、盘管、户内管。
第四条 市城管局是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