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2]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青海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空间环境等做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州(地、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审批城市、镇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法定依据,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违法调整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审批城市、镇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