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切实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各州(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交易场所经营情况进行监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切实减少交易场所不规范经营行为。要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特别是要积极推动交易场所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努力发挥交易场所在完善地方金融体系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四、清理整顿的范围

  (一)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三)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四)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期间,青海证监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要配合抓好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工作。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各州(地、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部署本辖区、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在做好动员部署的同时,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重点摸清辖区内和本部门的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注册时间、资本规模、业务开展、风险状况、相关制度等基本情况,并于2012年2月3日前报送省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办公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