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己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宿迁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供水应当逐步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根据区域供水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节约用水工作。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同级城乡供水工作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对供水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水量调配,协调应急水源供给保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水源地污染源的调查及监控。
卫生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监测和卫生安全评估工作。
供水单位负责城乡公共供水及日常管理,保障供水水质、水量、水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