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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进一步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和住房制度。维护和建设好军休干部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新模式,稳步推进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社会化工作。
  (九)加强社会事务管理,提升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水平
  积极开展社会事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增强为民服务意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文明服务。
  1.加大殡葬管理和改革力度。
  争取政府重视和支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殡葬基本服务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体基本殡葬需求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殡葬公共服务覆盖面,研究出台政府购买殡葬基本服务政策,减免市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继续推进实施“祥安计划”。
  积极创建“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完善殡仪馆、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改造,建立火化骨灰跟踪管理网络,健全农村殡葬信息联络员制度。加强殡葬服务单位自身建设,促进殡葬行业管理规范化、服务优质化,全面提升全市殡葬管理与服务水平。
  积极探索绿色殡葬模式,杜绝乱埋乱葬行为,倡导绿色文明殡葬,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的, 探索建立政府奖励、补贴制度;坚持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重,继续营造厚养薄葬的社会氛围,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
  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施救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民政与相关部门的职责与任务,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长期、有效、联动的救助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全社会救助志愿服务队伍,发挥志愿服务队伍在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方面的作用;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的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救助站点建设改造,争取市救助站成为全国首批救助管理示范单位,争取2012年扩建市精神病人管理所,2015年实现流浪精神病人就地安置。
  进一步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在流浪乞讨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引导牌和交通指示牌,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点接受救助;建立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采取技术培训和提供就业机会相结合的办法,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自食其力。建立稳定增长的救助资金筹措机制,解决救助管理经费不足问题,促使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落到实处。
  3.规范区划地名管理。
  探索行政区划体制创新,配合做好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工作,支持各区行政区划的合理调整。
  配合做好全省第二次地名普查,完善地名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地名数字化建设,提高地名信息化服务水平,推动地名规范、地名规划、地名设标和地名文化研究。
  依法管理行政区域界线,进一步探索界桩委托管理制度,完善界桩委托管理工作,推动界线委托管理的社会化,推进界线巡查与界桩工作维护的专业化与规范化;建立数字化界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界线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和界线联合检查。
  4.加强婚姻、收养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依法做好婚姻、收养登记的各项业务工作,继续推进我市婚姻、收养登记的规范化管理。通过标准化等级评定来促进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加强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婚姻收养登记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婚姻收养登记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婚姻、收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着力完善我市婚姻、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尽快完成婚姻档案历史数据补录工作,打造数字化登记机关。
  (十)初步建立民政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构建智慧民政
  高度重视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构建“智慧民政”。
  1.规划先行,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
  借鉴民政信息化先进地区的经验,在“智慧佛山”总体规划框架下,围绕民政系统重点业务,结合各区民政信息化实践,制定民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确立近期目标与远景目标。增大对信息化建设的经费投入,力争将民政信息化建设列入政府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广开渠道,多方筹措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大力实施以加强民政系统管理现代化为目的、与重点民政业务相结合的“智慧民政”。
  2.制定标准,创新信息化实施模式。
  根据省、市与区大部制改革尚未完全同步的实际情况,本着统一规划与自主开发相结合的思路,遵循依托重点业务、逐个分批建设的原则,协调确定统一的民政信息数据标准,鼓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遵守省、市级民政信息化建设规划所制定的数据格式标准前提下,自主开发业务应用软件,实现系统实用性与扩展性的统一。探索政府资源整合、市场化运作的信息化建设新模式。
  3.建设平台,力争信息资源共享。
  以建立民政系统统一的对外服务平台、内部业务管理平台、监督平台和信息交换中心为目标,通过系统规划、科学实施与管理,对内逐步优化各项民政业务流程与管理模式,实现纵向的市、区、镇(街)民政信息系统的对接,对外力争实现与民政事业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民政综合信息系统建设成为“救助、服务、宣传”三位一体、大力发展民生事业的服务支持平台。
  四、“十二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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