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为契机,把政府公共服务有效地向社区延伸,积极推进具备工作条件的居(村)设立社区行政服务中心,使之成为街道行政服务在村居的延伸机构和便民平台。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为群众提供便利的政府公共服务,努力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党和政府的政策与事务能够在基层有效执行。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多居一中心”和“一居一中心”的模式。
3.构建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
按照合理分工、专业服务、市场调节的原则,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的范围,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多层次的服务。社会组织能够提供同类同质服务的,政府及职能部门应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以项目管理或委托协议的方式推进。到2015年基本形成“购买法制化、治理法人化、运作市场化、监督社会化”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4.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全面推进基层民主建设。
按照共同享有、共同建设的要求完善社区居民自治规章,健全社区居民会议制度,规范社区民主决策程序,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探索民情信箱、社区热线、网上论坛、社区听证会、恳谈会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新形式,吸引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大力培育居民群众的社区意识。要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参与居住地社区民主选举的方法,鼓励进城入户的农民工参与社区事务活动,保障其民主权利,不断扩大民主范围。
5.探索完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三方协调机制。
在原有社区居民自治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社区事务联席会议或社区事务理事会等协调共建机制,增设社区监督委员会,形成“议事(社区事务联席会议)-决策(社区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执行(社区居委会)-协助(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社区监督委员会)”的社区自治体系。
(六)加快发展社会组织,探索社会组织与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
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运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
1.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
争取成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文件,界定政府服务转移事项,将部分技术性、专业性、辅助性的事务交由市场中介和社会组织承担,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效率优势;力争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办法与监督措施,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运作体系;积极推进设立社会组织培育基金,建设社会组织发展孵化基地,为初创阶段的公益型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设备、能力建设、注册协助和小额补贴等资源,扶助公益型社会组织逐渐成长。预计在“十二五”期间,全市社会组织年增长率保持在10%,到“十二五”末期,全市社会组织总数在原来的基础上有较大的增长。
2.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
通过降低门槛、简化程序,进一步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稳步推进社会性、服务性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协调发展。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具备条件的镇(街)基层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有关部门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公益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中推行直接登记注册制度,改业务主管单位为业务指导单位。积极探索其他经济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注册的有效途径。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网络和法人信息数据库,搭建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和信息发布的公共服务平台;逐步推行网上年检、核名、变更登记等业务。
3.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管理的服务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
争取在人代会、政协中设立社会组织界别,发挥社会组织在依法参政议政中的作用。建议政府部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吸收相关社会组织的代表参与听证、论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
4.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推进相关部门制订有利于社会组织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快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出台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社会保障、工资基金管理等相关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制定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和创办社会组织的各项优惠措施,为大学生拓展就业创业领域提供政策扶持。
5.探索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新途径。
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制度,发挥章程在社会组织管理和运作中的核心作用;深入开展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社会监督评估机制,制定不同类型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加强行业约束,制定行规行约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开展创优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打造社会组织的优秀品牌。
6.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综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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