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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三)加快体制机制创新。要适应“十二五”期间我省人口快速老龄化的工作形势及老龄事业的发展需要,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要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关系,完善县级老龄工作机构,及时调整充实老龄委组成人员。乡镇(街道)要成立老龄委,加强老龄委办事机构建设,确保工作正常开展。按照老龄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要求,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水平过硬、工作能力较强,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廉洁高效的老龄工作队伍。完善老龄工作体制,加强管理服务职能,提高和改善老龄从业人员的物质待遇和工作环境,提高其社会地位。推进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定和职称评聘制度建设,培养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加大培训力度,造就一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定期组织老龄工作干部业务培训,提高老龄工作人员的素质,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基层老年群众组织。

  (四)加强科学研究,提供理论支持。要进一步加大老龄科学研究的经费投入,改革科研体制,培养一支高水平的老龄科研队伍。加强老龄科学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为发展老龄事业提供前瞻性、指导性建议。逐步建设和发展老龄科学研究和培训机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也要适当培养专业研究人才,逐步形成多学科的、专业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老龄科学研究力量。建立激励机制,早出、多出科研成果。推动老龄产业“科研-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形成和发展。加强人员培训、学术研究和项目合作等领域的对外交流,借鉴国际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老龄工作水平。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进一步加大对老龄问题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意识,营造适应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办有关老龄问题的宣传节目和栏目,不断加强对人口老龄化及其影响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严峻性、紧迫性的认识。

  (六)建立督查机制和激励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和职责范围,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绩效评估制度和管理监督信息制度。建立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和部门给予表彰。开展争创全国、全省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先进单位活动,大力表彰在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营造发展老龄事业比学赶帮的良好社会氛围。省老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在2015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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