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快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老年护养机构建设步伐。要注重打造示范性养老机构,市级以上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1所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大学、认证培训、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能够辐射周边地区、在全省有示范作用的大型综合性养老机构。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立1所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全省机构养老床位总量达到18万张,占老年人总数的3%。积极探索政府对民办福利机构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十二五”期末,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达到各种形式养老机构床位总数的70%以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地可采取土地出让价格优惠、规费减免、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大中城市推动实施老年长期照护工程。市级以上城市要至少建有1所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专业性护养机构,形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老年人长期照料网络。各市地要在现有养老护理机构中确定1所至2所、有条件的县(市、区)确定1所护养院,配备相关设施,开展长期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十二五”期末,全省护养院要达到50所,并制定系统的服务规范。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和监督责任。
4.加快为老社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依托人口计生信息系统的全员个案信息库,建立老年人基本状况、求助热线和为老社会服务网络,形成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网的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实用的养老社会化信息服务。建立老龄事业发展监测数据库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老龄事业发展决策分析系统,初步形成完整统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老龄信息化建设体系,为老龄政策制定和业务工作高效运转提供有力支撑。
5.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各类老年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规范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准入制、持证上岗制、培训制、等级资质评估制、行业协会介入制等。加强老年服务业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并纳入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建立培养老龄事业专门人才的教育培训机构,在现有院校中调整设立一批老龄事业相关专业,加强后备人才培养。着力解决养老服务人力资源不足问题,对从事养老服务人员,由政府承担其养老、医疗等保险。
(三)优化老年人生活环境。
1.加强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要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加大对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场所建设的投资力度,有效解决社区为老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十二五”期间,全省城市50%的社区要建有1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达标日间照料中心,增加日间照料床位1.4万张。鼓励各地推进对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1/3以上的农村社区(村级自治组织)要建立综合为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基本形成多形式、广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快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小旅馆、小招待所等公共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社区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各单位的生活服务和文化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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