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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加强后督察。落实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以及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加强资源性开发、自然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环境执法监督。执行区域流域行业限批、挂牌督办等督察制度,健全执法工作制度、程序和责任制。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

  (十)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和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将环境风险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从严落实排污者责任。健全区域环境监管预警和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建立全省统一、高效、共享的环境应急专家库。全力做好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信息。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开展水体污染成因与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战略和标准、环境和健康等重大问题研究,开发适应北方寒冷地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的高新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重点加强小城镇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机动车尾气治理,逐步建立完备的污染减排环境科技支撑体系。实施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和环保产业发展示范工程,开发推广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着重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工程技术设计、公共检测等环境服务业。制定鼓励发展环保产业的相关政策,加大发展环保产业的力度,支持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环境服务机构快速发展。

  (十二)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鼓励使用环境标志和环保认证产品,倡导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实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鼓励公众检举、揭发环境违法行为,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

  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十三)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考核。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明确目标任务,解决重大问题,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纳入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把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范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或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地区,停止新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实行约谈,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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