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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以“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为建设目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全面推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实施以改善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整治畜禽粪便、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药化肥、农业废弃物、乡镇工业污染,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环境保护161”工程。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各级政府要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推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提倡科学养殖,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力争到2015年,全省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建立和完善省、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强化对农药、化肥的科学使用和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减少农田氮磷流失,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的危害。大力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推进有机、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强对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粮食安全。强化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环境准入。

  (七)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辐射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严格监管国家确定的涉重金属企业,确保达标排放,大力推进哈尔滨市阿城区金禹表面处理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建设,有效控制金属表面电镀及热处理、铅酸蓄电池行业重金属污染。从严规划新上石油、化工、冶金等涉危项目,集中开展沿江沿河化工企业综合整治,严格化学品生产、使用及储运过程的风险评估和监管。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加强再生废旧家电定点拆解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强核与辐射监管和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加大放射源管理力度,强化放射性废物收储与安全运输管理。

  三、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八)完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完善适合我省省情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重点做好《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和制定工作。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偷排污染物、擅自停运环境保护设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恶意违法行为,完善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我省环境标准体系与技术规范,科学确定标准限值,编制和修订更加严格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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