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爱女孩。提高社会平等意识,倡导社会性别平等和机会平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充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开展“幸福工程”和“春蕾计划”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贫困母亲救助和女童健康成长帮扶中的重要作用。
(四)助老服务。深入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战略,倡导“积极老龄社会”。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促进社会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相结合。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强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增加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便利设施,满足老龄人口的卫生保健、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需求。提高老年人口的素质和技能,充分开发老年人人力资源,鼓励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活动。
(五)均等服务。对流动人口实行属地化管理和无差别均等化社会服务,使其与常住人口享有同等的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和家庭发展的权利保障。在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的地区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流动人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同时,要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六)家庭发展。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继续推进实施“惠家工程”,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加大对孤儿监护人家庭、老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留守家庭、流浪家庭、受灾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家庭服务员,逐步建立比较健全的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
三、推进城市人口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一)强化属地管理。城区内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人口计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是人口计生工作属地管理的主体,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人口计生工作的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等职能。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各驻区单位人口计生工作责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与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区单位逐级签订责任书,坚持“一票否决权”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二)落实单位责任。各驻区单位严格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辖区街道办事处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协调和考核评估,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人口计生工作,并做好单位职工及家属的人口信息采集等相关工作,保障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落实,实现齐抓共管、共驻共建。独立行使管理职能的经济开发区,由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人口计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