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市总监办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20日内,财务总监应向市总监办报告建设项目的概况、投资执行、建设管理及财务管理等情况。总监办应及时对财务总监履行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出具意见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第六章 财务总监的岗位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派驻的市直资产经营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建设项目涉及有关财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应承担审查监督责任;
(二)对派驻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及时制止和报告的责任;
(三)对由于失职,又不向市总监办反映情况而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派驻单位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和派驻单位的秘密;
(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四)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五)不得在派驻单位兼任财务总监以外的其它职务。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对派驻单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无理拒签,审核联签(或提出不同意见)时间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复杂、情况特殊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工程项目预决算的联签除外)。不同意签署的应当向派驻单位及时说明理由。
第七章 派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条 派驻单位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和领导班子会议上充分听取财务总监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派驻单位应主动如实向财务总监提供下列资料:
(一)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表及附表附注资料,财务分析资料;
(二)涉及财务及经营决策方面的文件资料;
(三)有关担保、贷款、资产处置、公司改制改造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