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阅派驻单位各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参与拟订派驻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参与拟订派驻单位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参与审核派驻单位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七)参与重大财务问题决策的研究和制定,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运作方面的建议;
(八)对派驻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享有建议权;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派驻单位的下列财务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审联签制度:
(一)重大资金的调度,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的提取,单笔5万元以上费用的报销;
(二)资产发生重大变动,包括派驻单位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
(三)向境外转出资金;
(四)各项资产处理;
(五)对外投资及对外贷款担保业务;
(六)派驻单位大项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七)其它需要联审联签的财务重要事项。
第十条 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发生的以下重要事项,除实行联审联签制度外,财务总监还必须在派驻单位做出最终决定前,及时向市总监办报告:
(一)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二)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解散、关闭;
(三)派驻单位增减资本;
(四)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五)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500万元以上的对外担保。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市财务总监办报告派驻单位的财务经营情况。财务总监离任时,应向市总监办报告该派驻单位概况、制度建设情况、经营管理状况、存在问题及相应建议。总监办应及时对财务总监履行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出具意见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 建设项目财务总监的岗位职权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财务总监从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后、设计初期阶段派驻,至办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手续后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