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府办〔2011〕218号)
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二届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韶关市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强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资源)投资经营的财务监督和管理,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投资绩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粤办发〔1999〕25号)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政府资源)投资和资产经营单位以及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并派往以上单位代表市政府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财务总监依照本规定,维护政府所有者权益,以财务监督管理为核心,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财务总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组织协调能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会计、审计、税务、经济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2、任财政、审计、国资部门正科级职务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