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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备注:□为其中一项参照标准。

  浦东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结算和办公经费结算说明

序号

经费来源

经费用途

备注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及办公经费

1

根据《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浦府﹝2008)281号)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除政府购买服务外,经认定,新区财政三年内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运营费补贴。

办公所需各项费用及必要的人员福利。

 

2

居家养老服务券及专项护理费用结余部分。

 

3

开展《浦东新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标准及居家养老服务员工计件制指导标准(试行)》中所列的专项护理项目化服务,经浦东新区居家养老评估和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后,可获得该部分服务项目总额的10%经费(叠加)。

该部分经费可由街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视具体情况以购买服务形式拨付社区助老服务社或日托机构等。

社区助老服务社办公经费

4

各社区助老服务社可享受一次性开办费6万元。

办公所需各项费用及必要的人员福利。

 

5

各街镇每年须落实不少于5万元的经费用于补贴老人以外的居家养老服务各项支出。

 


  浦东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结算和办公经费结算说明

序号

经费来源

经费用途

备注

   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建设、办公及运营经费

6

根据《浦东新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浦府﹝2008)281号)的相关要求,对经认定按有关标准建立的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除市补贴资金外,由新区再给予同等金额的一次性建设费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同时,支持各街镇新开办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或利用现有设施增加日间服务功能。

日间服务中心建设经费。

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

7

经认定,对日间服务浦东户籍老人20人以上且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及三年内不超过每年5万元的房租补贴。

日间服务中心办公及房租补贴

8

经认定,新区财政对该机构按日间服务的浦东户籍老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30元的运营费补贴。

日间服务中心运营补贴

机构须经民非登记。

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

9

对经认定按有关标准设立的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除市补贴资金外,由新区再给予同等金额的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街镇应对其日常运作予以补贴资助。

  


  附件5:
  社区助老服务机构资质要求及人员配备要求

  一、社区助老服务机构资质要求及人员配备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街镇层面应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民非登记。根据工作内容,街镇层面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配备3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其中专职中心主任1名、专业社会工作者1名、信息及数据统计员1名),有条件的机构还应设立专业护理和康复人员岗位。
  2、社区助老服务社。各社区助老服务社作为服务实体,应及时办理年检及变更手续,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服务及管理人员。
  3、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各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应根据《浦东新区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建设、服务与管理标准(暂行)》(略),结合本机构定员老人数及服务开展情况,配比工作人员,开展具体服务工作。
  4、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各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应根据服务点功能、供餐能力等客观因素配备服务与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1、评估员。应具备高中(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医学、护理或社工专业背景,具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书写能力,不超过60岁,并经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培训,考核通过,具有上岗资质者;
  2、助老服务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且应熟练的掌握护理基础知识、老年康复、心理学等相关老年学知识,并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初级护理证书后方可上岗。积极鼓励护理人员参加中级护理或初级及以上康复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3、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社工专业背景,持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者四级)以上证书者,具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书写能力;
  4、财务人员。应具备高中(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具有上岗资质者,并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书写能力;
  5、厨师。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且应熟练的掌握相应的烹饪技术,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6、信息及数据统计员、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中心主任需为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应具备相应的管理技能;社区助老服务社社长应参加初级或以上护理(康复)培训,并获得相应证书,以丰富自身专业知识。

  附件6:
  浦东新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经费来源与拨付形式

序号

经费名称

使用范围

经费来源

经费结算与拨付形式

1

养老服务补贴

□低保、低收入困难且纳入市补贴标准的老年人(人均300元/人、月);

□80周岁及以上50%优惠的老年人(人均150元/人、月)。

养老服务补贴经费来源于市区两级福利金及财政资金。

根据各月服务情况,浦东新区居家养老评估和服务指导中心根据各街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上报的当月服务券费用的实际发生数予以统一申报、核拨。

2

“六助”专项服务补贴

低保、低收入困难未享受沪民福发〔2006〕18号文规定的上海市有关养老补贴政策老年人服务补贴(1200元/人、年)。

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功能区域及街镇各承担三分之一。其中,鼓励以邻里互助方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经认定,按照邻里互助协议,补贴资金由新区财政与相应功能区域各承担50%。

根据各月服务情况,浦东新区居家养老评估和服务指导中心根据各街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上报的“六助”专项服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数予以统一申报、核拨。

3

专项护理服务补贴

□低保、低收入困难且纳入市补贴标准的中度或重度照料等级老年人(最高100元/人、月或200元/人、月);

□80周岁及以上享受50%优惠的中度或重度的老年人(最高50元/人、月或100元/人、月)。

该部分养老服务补贴经费来源于市区两级财政资金。

根据各月服务情况,浦东新区居家养老评估和服务指导中心根据各街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上报的当月专项护理费用的实际发生数予以统一申报、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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