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关于调整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浦委发【2009】122)精神,现就本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认定下列机构为本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
(一)新区金融服务局、新区商务委员会、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区农业委员会、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区教育局、新区体育局、新区卫生局、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区监察局、新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新区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下列机构不再作为本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一)原新区经济委员会、原新区人事局、原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新区社会发展局、原新区监察委员会、原新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原新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二)原南汇区社会组织所属的各业务主管单位。
三、调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
对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各业务主管单位,或部分政府部门职责调整的业务主管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其所属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重新认定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程序为相关社会组织换发登记证书。
四、监管职责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中共浦东新区区委办公室、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关于确认本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及其职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委办(2001)28号)的要求,结合本区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后的实际情况,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一)对所属社会组织进行梳理和确认。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站在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做好所属社会组织的管理工作,根据原南汇区行政区域划入浦东新区的实际情况,对所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所属社会组织进行梳理并予以确认,确保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