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我市蔬菜价格的实施意见
(吕政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蔬菜是居民生活必需品,其价格变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计民生。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以设施蔬菜为重点的产业开发,有效缓解了蔬菜市场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消费需要,对保障城乡蔬菜供应,稳定市场物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市近郊蔬菜品种结构不合理,特别是设施蔬菜面积较小,淡季蔬菜自给能力严重不足,蔬菜自给率低,过于依赖外地供应,加之随着我市城乡人口的不断积聚,蔬菜供应的运输距离长、流通环节多,导致蔬菜供需矛盾突出,价格异常波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蔬菜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1]40号)和省政府《关于稳定我省蔬菜价格的意见》(晋政发[2011]23号)精神,做好我市“两保一稳”(即保障市场供应、保证群众生活、稳定通胀预期)工作,现就稳定我市蔬菜价格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是保障蔬菜等农副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的重要制度。各县(市、区)要站在保障市场供应、保证群众生活、稳定通胀预期的高度,其实加强对“菜篮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6号和晋政发[2011]23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本辖区的蔬菜生产和蔬菜价格基本稳定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制度,设立量化指标,对本辖区基本菜地的面积、产量、设施蔬菜面积、集贸市场建设、社区农贸市场、蔬菜储备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市物价、统计部门要建立蔬菜价格涨幅通报制度,对月度价格涨幅较高的县(市、区)进行排名通报;对连续3个月涨幅排名靠前的县(市、区),市政府将派出工作组进行专项督查,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要建立问责制度。对拒不执行中央、省和我市促进蔬菜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造成当地蔬菜供应紧张、价格大幅上涨甚至断档、脱销的县(市、区),市政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