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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吕梁市审计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吕梁市审计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吕政发[2011]34号)


吕梁市审计局:

  接你单位《交回离石区新华街家属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回你单位位于离石区新华街13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666.01平方米。宗地四至:东至市司法局家属院西墙,南至市检察院宿舍北墙,西临新华街,北临长治路。宗地坐标如下:

  X1=4155078.710, Y1=37511386.470;

  X2=4155078.931, Y2=37511393.369;

  X3=4155079.649, Y3=37511443.449;

  X4=4155065.419, Y4=37511443.011;

  X5=4155065.409, Y5=37511442.480;

  X6=4155049.593, Y6=37511442.594;

  X7=4155049.854, Y7=37511386.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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