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吕梁市商务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吕政发[2011]35号)
吕梁市商务局:
根据你局《关于货源街家属院土地储备的申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无偿收回你局位于离石区货源街7号家属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7633平方米,宗地四至:东至石油公司离石分公司,南至吕梁市商务局家属楼,西至吕梁市商务局西外墙,北临货源街。宗地坐标如下:
X1=4153735.445,Y1=37512081.685;
X2=4153749.444,Y2=37512151.599;
X3=4153737.364,Y3=37512154.018;
X4=4153737.439,Y4=37512154.423;
X5=4153711.046,Y5=37512159.783;
X6=4153710.885,Y6=37512159.168;
X7=4153697.160,Y7=37512162.115;
X8=4153691.437,Y8=37512162.039;
X9=4153677.589,Y9=37512165.137;
X10=4153660.567,Y10=37512168.920;
X11=4153658.535,Y11=37512159.203;
X12=4153644.535,Y12=37512162.140;
X13=4153630.321,Y13=37512097.085;
X14=4153631.761,Y14=37512097.286;
X15=4153663.331,Y15=37512092.603;
X16=4153696.739,Y16=37512087.222;
X17=4153706.621,Y17=37512085.532;
X18=4153724.854,Y18=37512082.991;
X19=4153725.876,Y19=37512083.552.
二、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管理,具体位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2011-246号)为准。
三、你局应尽快到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