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吕梁市检察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吕政发[2011]36号)
吕梁市检察院:
接你单位《关于交回离石区新华街家属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无偿收回你局位于离石区新华街92号家属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576平方米,宗地四至:东至法院宿舍西墙,南至管理局宿舍北墙,西临新华街,北至审计局宿舍南墙。宗地坐标如下:
X1=4155049.767,Y1=37511383.645;
X2=4155049.578,Y2=37511445.878;
X3=4155024.640,Y3=37511446.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