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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吕梁市检察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吕梁市检察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吕政发[2011]36号)


吕梁市检察院:

  接你单位《关于交回离石区新华街家属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吕梁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无偿收回你局位于离石区新华街92号家属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576平方米,宗地四至:东至法院宿舍西墙,南至管理局宿舍北墙,西临新华街,北至审计局宿舍南墙。宗地坐标如下:

  X1=4155049.767,Y1=37511383.645;

  X2=4155049.578,Y2=37511445.878;

  X3=4155024.640,Y3=3751144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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