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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2011)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长政通告[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机构和职能的调整,市人民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重新清理、确认。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共67个,其中:县市区人民政府13个,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职权行政执法主体35个、授权行政执法主体19个。为了便于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同时也为了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行政执法主体18个。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2006年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长政通告[2006]3号)同时废止。
  本通告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机构和其他组织。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执法行为已在长治市政府网站上公布。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履行法定职权或超越职权执法的单位和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219254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此通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主体。
  附件:长治市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长治市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一、职权行政执法主体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1、城区人民政府
  2、郊区人民政府
  3、长治县人民政府
  4、潞城市人民政府
  5、屯留县人民政府
  6、长子县人民政府
  7、壶关县人民政府
  8、平顺县人民政府
  9、黎城县人民政府
  10、武乡县人民政府
  11、襄垣县人民政府
  12、沁县人民政府
  13、沁源县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所属的职权行政执法主体
  1、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长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长治市教育局
  4、长治市科学技术局
  5、长治市公安局
  6、长治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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