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1]86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各单位,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根据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七条第二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起征点。其中,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