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实施《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处罚内容和标准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附件1);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二、报备机构及职责
政府法制机构或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三、报备程序和权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四)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按本条(二)、(三)、(四)项规定备案。
四、报备时限和提交有关资料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附件2、3)。
五、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要加大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执法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抽查,对不按时报备或报备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工作要纳入政府或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将作为评比先进和表彰的主要依据。
六、其他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进行备案。各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办法》规定,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1、全省各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备案标准数额
2、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3、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
4、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