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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和完税凭证号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收税款及滞纳金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附件3)、《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明细表》(电子资料)(附件4)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税款。
  保险机构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后,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市级保险机构本身开展保险业务所代收的税款应向市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所属县(市、区)级保险分支机构所代收的税款,由县(市、区)保险机构向所在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实行报账制的保险机构不能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的,可由上级保险机构将税款按来源地分解后,分别向代收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保险中介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所代收的税款,依照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有关规定,直接向所在县(市、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扣缴义务人应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对于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保险机构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代收而不代收车船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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