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门的办税人员具体负责办理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扣缴义务人的单位负责人、具体办理代收代缴税款的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代收代缴工作,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是:车船税征税范围内按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投保交强险的车辆。
第六条 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人未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当日。具体税额标准按照
《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执行。
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保有机动车,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应纳税额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购买机动车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七条 保险机构在计算机动车应纳税额时,机动车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可以参照税务机关提供的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乘用车的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和整备质量等相关技术信息。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未纳入的老旧车辆,纳税人应提请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定排气量、载客人数、整备质量及应纳税额。
购置的新机动车,相关技术信息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第八条 下列机动车,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减收或不代收代缴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