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现将《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以及《
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必须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 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