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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现将《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必须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 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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