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工程量发生增减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予以调整;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参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二)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人、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人不得另行提出压价要求并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章 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包括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中涉及工程价款支付事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支付与结算。
第三十三条 合同中约定有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并于开工后按约定的抵扣方式扣回。发包人未按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书面支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履行合同约定预付义务的,承包人可按合同有关约定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款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开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工程计量。承包人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应付款利息。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另一方可提出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