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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二) 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化及设计变更、相关费用等因素的调整方法。
  第二十六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就下列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计价事项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款及合同方式;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
  (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以及支付方式;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方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事项;
  (九)施工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非招标工程应参照上述条款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计价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承包人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受益方以书面文件提出,经对方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14天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确认。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清单增项、减项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予以调整;双方在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其对应的综合单价可参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确定;
  (二)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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