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
(建招标〔2011〕1437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提高各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的服务水平,现将《天津市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天津市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一、机构设置
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为区县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场所,不能与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二、人员配备
(一)工作人员应专司其职,数量不少于两名,应满足开评标场所的管理、资信标提取和内容审核、电子交易平台的管理和使用、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考核、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档案资料管理、开评标活动的服务保障等工作的需要;
(二)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和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知识;并能熟练使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
三、场所设施
(一)有独立固定的不小于200平米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应设置开标区、评标区和服务区;
(二)评标区要符合 “三分离”原则,实行完全封闭评标,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区工作人员外,其他人未经招标监督人员允许不得进入评标区。即:
1、招标人评标代表与评标专家分离;
2、代理单位与评标委员会分离;
3、开标场所和评标场所分离。
(三)开标室不少于1个,总面积不小于50平米;
(四)封闭评标区应包含评标室,卫生间,评标室不少于1套,每套评标室不少于9个席位。每套评标室独立分为两间,一个作为招标人评标代表评标室,不少于3个席位;一个作为社会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室,不少于6个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