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其三级分支机构按照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规定,统一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八、在河南省内跨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依法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
(三)三级(含)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财产损失,统一由其二级分支机构按照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九、企业资产损失统一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窗口受理,在受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总局公告》和本公告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主动提供提醒服务,告知企业改正。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窗口受理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后,应在《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汇总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相应的栏内加盖受理专用章,注明受理日期。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报资料传递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部门。
十、国税机关应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后续管理,按照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台账》,记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类别、会计科目、金额等内容,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存档备查。
对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或经审核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十一、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各地受理后应及时报备省级国税机关。市级国税机关报备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适用于本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延期申报申请表
2.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汇总表
3.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
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台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延期申报申请表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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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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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扣除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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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会计科目
| 申报扣除金额
| 申报损失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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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申报理由:
经办人: 纳税人(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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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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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延期申报期限
| 年 月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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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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