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时间:从2011年12月缴费期开始。
四、经费来源
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等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承担。其中:
(一)提高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生活补贴资金,市财政按照每300户居民配备1名社区专职工作者核定补助人数,在现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90元(提高标准的30%),即,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按照每人每月3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区(先导区)按照每人每月2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提高老义务干部生活补贴资金,市财政对区市县(先导区)补助30%,达到每人每月补助270元。
(三)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资金,市财政对区市县(先导区)补助30%。
(四)“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派的大学生生活补贴资金,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全部承担。
(五)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含街道和乡镇)和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市县(先导区)按1:1比例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老义务干部采暖费补贴资金,市财政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年补助200元,对其他区市县(先导区)每人每年补助350元。
(七)老义务干部医疗保险费补贴资金,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全部承担。
(八)提高社区办公经费市财政补助标准,对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海县按照每个社区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他区(先导区)按照每个社区6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把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要与同级财政部门搞好协调配合,按资金需求足额筹措资金,及时下拨。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社区工作者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同时,借本次换届选举业已完成的有利时机,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引导广大社区工作者爱岗敬业,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做好协调、确保落实。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提高社区工作者补贴,特别是老义务干部补贴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落实政策、保障待遇。社区工作人员的其他有关政策,继续参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补贴和社区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大财社[2010]506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