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的通知
(大民发〔2011〕173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先导区党群工作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办发[2010]26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的通知》(辽民发[201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
(一)对象:已享受同级财政生活补贴的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含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已退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老义务干部(以下简称老义务干部)、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派的大学生、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含街道和乡镇)、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标准:在原有生活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已享受同级财政生活补贴的城市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及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含已纳入同级政府事业编管理的人员和兼职人员)、已退出居委会工作且无固定收入的老义务干部、随军家属进社区工作人员、“一个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选派的大学生、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含街道和乡镇)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三)时间:从2011年7月份开始。
二、增加老义务干部取暖费补贴
(一)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补贴和社区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大财社[2010]50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时间:2011年全年。
三、增加老义务干部医疗保险费补贴
(一)标准:老义务干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含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