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为生长和管理正常且权属清晰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
(三)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为森林综合保险,即在保险期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旱灾、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雪)凇、林业有害生物等造成被保险林木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推断死亡等表现在内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保机构按照本方案及相关保险协议的规定进行赔偿。
(四)保险金额。不分树种与林龄,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参保林木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平均为500元。
(五)保险费率。全省森林综合保险费率为4‰。
(六)保费财政补贴。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按比例对投保者给予保费补贴,具体为:
1.生态公益林的补贴比例为10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属林场的生态公益林省财政补贴50%,其他生态公益林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25%.
2.商品林的补贴比例为7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属林场的商品林省财政补贴40%,其他商品林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5%.其余30%由林木经营者自己负担。
3.试点地区市、县(市、区)财政负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其中地级市财政负担比例不少于市、县财政负担总额的50%。开展试点的地级市应于2012年3月底前将市、县财政负担比例报省林业厅备案。
(七)赔偿处理。
1.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0亩或核损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计赔方式。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
(2)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3)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3.理赔程序。我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具体查勘、定损和理赔程序、标准由省林业厅和试点地区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承保机构共同研究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