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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保证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纠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做到当年接收当年安置,不留遗留问题。
  (四)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央下达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计划,从2009年开始,全省3年内要集中接收较大数量的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任务重、难度大。要切实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强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等级需要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前须经省伤残机构鉴定,由省安置办依据鉴定结果审定安置资格,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对需集中供养和住院治疗的患精神病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解决其医疗费用并提供就医便利条件。
  (五)重视抓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和使用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把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关心支持,鼓励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伤病残、孤儿和家庭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生产方面的实际困难。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今年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在全军和武警部队组织实施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形势下进行的。各级政府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安置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双拥模范城(县)评选范围,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安置工作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工作先进单位。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退役士兵安置机构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实行安置政策、分配程序、计划指标、分配结果如实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使各项安置政策落到实处。对因不履行安置义务、工作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对于没有《优待安置证》、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执行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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