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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法规政策,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径。各区县政府要认真总结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改革力度,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深入开展,使全市自谋职业率达到80%以上。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上级下拨补助经费、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有偿转移经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要求,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二)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要求,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等重点安置对象,下达事业单位安置计划不少于当地全部事业单位计划的80%,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家、省属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0%。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也不能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认真落实接收安置计划。接收单位因特殊情况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可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履行安置义务,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规定数额和时限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要认真执行《日照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三公开一监督”阳光安置办法,采取档案考核、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形式,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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