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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全过程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供热采暖系统分部(分项)工程计划施工7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包含供热分户计量内容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检查表》,报工程所在地供热管理机构。供热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检查表后5日内提出检查计划,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施工中,供热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检查计划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标准规定要求的要责令整改。
  工程项目节能建筑认定应当包括供热计量工程内容。供热计量工程不合格的,不能认定为节能建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热企业不予并网供热。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

  第十九条 既有建筑应当按有关要求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后,实施热计量收费。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室外供热管网节能、平衡及热计量改造。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补助。
  第二十条 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室内供热计量改造。
  对于围护结构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进行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
  热源、热网、热力站等设施供热计量改造也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一条 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购置安装合同,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的购置、安装、维护管理等。
  供热计量装置和温控装置购置安装合同的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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