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救治制度,切实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救治对象为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市驻地城区内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定点医院为市精神卫生中心,其它区县定点医院由当地政府确定。民政、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要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或者直接将其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办理有关手续。定点医院要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前来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
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基本医疗救治,费用采取“先挂帐、后结算”的办法处理,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稳定后,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办理出院手续。流浪乞讨病人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治疗、住院或传染病人转院费用,经本级救助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每半年与定点医院结算一次;不属救助对象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病人所在地政府、单位或家属来院处理,并结算医疗费用;如病人家庭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从救助经费中予以补助。
定点医院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东港区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负责人为成员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救助工作机制。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具体复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执法建议。四是强化救助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改善站内设施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安全。加强救助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完善与公安、城管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工作衔接的制度建设,密切工作联系与配合;加强救助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