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特殊人员的接送。
对残疾人、未成年人、智障人员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确因无经济能力或其他原因无法接回的,按照以下规定做好接送工作:
1.我市流入外省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救助机构负责送回或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送(接)回后通知其亲属或单位将受助人员接回原籍安置。
2.我市各区县流入到本省其它市的受助人员,需由我市接回的,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各区县民政局接回安置。
3.省外、市外流入我市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或区县民政部门协调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需送回流出地的,由市救助管理站会同流入地民政部门办理。
(七)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
加强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对于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处罚且暂时无法查明监护责任人的未成年人等,应当及时将他们护送到当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临时性救助。对其中6周岁以下儿童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送往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临时监护性救助。
对上述人员的帮扶救助过程中,有关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儿保机构、福利机构等要依法行政,做到职责明确,衔接顺畅,记录完整。
(八)受助人员死亡处理。
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受助期间正常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按照规定填写和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亡人员登记表》,并拍照建档,经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定点医院出具殡葬手续,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流出地政府处理。对身份不清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受助人员的医疗、丧葬等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政府负担;无法查明身份的从救助经费中列支。非正常死亡的,经公安司法部门鉴定后,依法处理。
身源不清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员在定点医院救治中死亡的,由救助管理站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认尸公告,公告期为15天。15天后无人认领的,按无名尸体处理,拍照存档,由定点医院、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后进行火化,骨灰保存一年后妥善处理。火化费及骨灰保存费从救助经费中列支。
(九)身源不清人员的安置。
对身源不清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指定福利机构负责收养或代养。各级财政部门按相关救济标准对福利机构追加核拨供养经费。
三、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