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发生临时性困难、自愿到救助站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站可以在弄清情况、查明身份、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救助。
(三)救助机构。
救助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当地的救助管理站具体实施。各区县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中编办下发的《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精神,设立救助管理站,目前没有设立救助管理站的,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救助管理职能。乡镇、街道依托敬老院设立救助点;村(社区)设立救助咨询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市有救助中心、区县有救助站、社区有咨询点、街上有巡回救助车辆、重要公共场所有引导牌的全方位、无缝隙覆盖的救助管理服务体系。
市救助管理站会同东港区民政局、日照经济开发区民政局做好市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对区县救助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各区县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救助管理工作。
(四)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供以下救助: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返回住所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原则上不予资助交通费。
(五)救助程序。
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及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愿意受助的未成年人、智障人员(含一般精神病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救助管理站要认真审查核实前来求助人员提供的基本情况,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了解求助需求,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或者其他原因不予救助的,应说明理由并在登记表上签字。
救助管理站对于难以界定是否符合条件的求助人员,应先予以救助,待确认符合条件后,继续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救助程序。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避免重复救助,6个月内,一人在同一辖区范围内受助不得超过2次。
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失或自愿放弃救助的,要履行手续尽快离站。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离站时,需由其监护人或监护人的委托人办理手续后方可离站。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救助站将依法终止救助:救助期间经查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遵守救助规章制度、无理取闹、破坏救助设施、扰乱救助工作秩序的;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受助人员擅自离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