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政发〔2010〕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现就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关爱性救助,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基本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完善机制,强化服务,努力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救助,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
(一)救助原则。
坚持自愿受助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要求,本人不愿求助或拒绝接受救助的,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坚持无偿救助原则。各级民政和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性事业,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要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各级政府应当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二)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以上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下列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自杀、醉酒、交通肇事以及因治安案件致伤人员;拒绝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人员(因年老、年幼、智障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入站时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体表有明显伤痕并拒绝说明情况的人员;跑站、要站、恶意骗取救助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