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标准
基层党建示范点建设,要按照实现基层党建规范化、示范化、品牌化、信息化建设和建好党员队伍、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党务工作者队伍、党员志愿者队伍的要求,做到机制制度健全、组织基础扎实、服务功能完善、党建特色鲜明、条件保障有力、工作成效显著,实现有名称、有标识、有主题、有理念、有内涵、有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各党建示范点要建设成为综合型示范点,既能充分展示基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全方位的工作亮点,又要主题特色突出。
1.领导班子好。建设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奋发有为、密切联系群众的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领导班子带头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党组织书记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党员队伍好。培养党性强、作风正、工作实、业务精,经得起困难和风险考验的党员队伍。广大党员成为理想信念坚定的模范,终身学习的模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模范,遵纪守法、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勇于创新、创造一流业绩的模范。
3.工作机制好。建立和完善党员学习培训、党员教育管理、党员联系群众、党内民主参与和党建工作督促检查等方面的制度,健全适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需要,符合时代要求,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
4.工作业绩好。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团结带领广大党员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勇于奉献,工作富有成效,争创一流业绩。
5.群众反映好。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示范点建设是否取得实效的重要标准。
围绕“五个好”的总体标准,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各领域市级基层党建示范点的具体建设标准,经市委组织部核准后,报市委批准实施。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街道社区党建示范点建设具体标准。由市委统战部、市民政局党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示范点建设具体标准。由市直机关工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建示范点建设具体标准。由市教育局党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系统党建示范点建设具体标准。由市公安局党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安系统党建示范点建设具体标准。由市卫生局党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卫生系统党建示范点建设具体标准。由市国资委党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域党建示范点建设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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