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属以上单位及外省、市驻日照单位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地下水的;
(六)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
(七)在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取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论证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取水许可区域限批制度。
取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暂停审批。
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停止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为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提供基础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不得阻碍、干扰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水文水资源监测机构具体负责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上报取水许可统计资料和取用水户年度实际取用水量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统计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开发利用量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的;
(三)取用水量达到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
(四)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仍批准取水许可或者强行命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