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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应当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量分别予以明确。
  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
  第九条 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内,结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后下达,并抄送区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 各区县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量、水功能区水质、地下水采补平衡监测结果和用水效率考核结果,结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和各区县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综合确定后下达,并抄送区县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全市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时,应当预留一定的用水指标,用于全市综合调控。
  第十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水库、沭河和跨区县河道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是水量调度的依据,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量调度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区域之间可以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水量交易。
  第十四条 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和淡化海水的,不受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限制。
  第十五条 区县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及农业节水灌溉率等指标未达到国家、省和市考核标准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区县通过调整经济结构、采取工程措施、应用节水技术节约的水量,可以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其节约的水量,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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