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日照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29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同道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日照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区域外调入水量的总和。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户,是指依法办理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科学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统筹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地下水,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并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用水总量控制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