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再次调查核实了解的情况与原调查了解的情况不符的,应当重新组织听证,但再次听证未通过的,不再受理听证对象的申诉。
  第四十条 听证结果在本村(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听证对象的分类,分别按照程序将听证结果及其他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公示对听证有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后再上报。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听证档案,听证档案主要包括: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小组成员、听证记录人及其他听证工作人员名单,听证对象,包村工作人员签到记录;
  (二)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情况记录;
  (三)发放票数、收回票数及投票结果记录;
  (四)听证笔录;
  (五)听证会议材料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本村(居)所有的听证档案妥善保存,便于查询。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单独设立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通过专户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民政部门应每年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保障金预算。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保证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拨付及发放,应当手续完备、账册齐全,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最低生活保障金不按规定实行银行社会化发放的;
  (二)擅自改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和保障金额的;
  (三)不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实施保障、不按标准施保、平均发放保障金的;
  (四)无故扣押低保对象低保证件和存折、冒领或者私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五)无故不按时足额拨付发放、拖欠城乡低保资金的;
  (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虚列、少列、弄虚作假的;
  (七)挪用、挤占、扣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八)其他违反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