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年度首次召开的听证会,应当将原有低保对象也作为听证对象,听证结果作为年度动态管理的依据。
听证会由听证对象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申请人或者低保对象户籍在单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民主评议制度,不实行听证制度。
第三十四条 村(居)建立听证人员库,由所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住在本村(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村(居)老党员、村(居)民代表、低保对象代表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议举行前,从听证人员库中随机选取15人以上的单数并在本村(居)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上述人员组成听证小组。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人员数据库中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与听证小组成员同时选取并公示。
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小组成员与听证对象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举行听证的理由通知听证对象,并在本村(居)进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议开始前,将《低保听证投票表决表》发给听证小组成员;
(二)听证记录人查明应当参加听证的人员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正式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小组成员、听证记录人、监票员、计票员和听证对象;
(四)听证对象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及申请或者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理由;
(五)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向听证小组成员介绍听证对象家庭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情况;
(六)听证小组成员就听证对象家庭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疑问,但不得询问与听证内容无关的问题,不得侵犯听证对象的隐私和尊严;
(七)听证对象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小组成员填写《低保听证投票表决表》;
(九)听证会工作人员统计《低保听证投票表决表》,填写《低保听证投票表决汇总表》,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小组成员认为听证对象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为通过听证;
(十)听证主持人将通过听证或者未通过听证的听证结果告知听证对象。
听证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乡镇或者街道的包村工作人员应当到听证会现场全程指导。
第三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小组成员及听证对象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在现场指导的包村工作人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三十九条 听证对象对听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诉,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诉,对听证对象家庭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再次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