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成员中患有尿毒症、白血病及植物人等重大疾病需常年用药治疗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
(二)家庭成员中因患重病或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且家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较高,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中家庭成员因患重病或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三)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三无”人员;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单亲家庭中家庭成员患有需住院治疗疾病或者长期服药、影响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
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是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之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当在单独立户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凡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居民的家庭,由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应当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申请。
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当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证明,并由其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可以随户主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成立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二)将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情况如实提交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议,单位组织民主评议,重点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听证或者民主评议,听证结果、评议意见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将经听证或者民主评议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民主评议意见或者听证结果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连同民主评议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所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申请书、听证结果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主管部门接到村(居)民委员会、单位上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结合听证或者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二)将对每个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在其户籍所在村(居)或者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